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问题解答
1道路交通管理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施行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随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确立了交通安全管理的价值理念、制度和原则,全方位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机制和程序,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以及违法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构成了完善的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
2何谓“道路”?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道路(以下简称“道路”)的定义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道路有所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里的解释是对道路的狭义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道路都可以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因此,在法定“道路”范围以外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的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受其规定的交通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BFQ〗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什么不属于“道路”?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4何谓“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了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5什么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原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6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哪些基本条件?
交通事故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3)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4)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7哪些情况是非道路交通事故?
非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1)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地发生的事故。
2)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发生的工作人员、演习人员、竞赛人员发生的事故。 8什么是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是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物证提取、情况调查、责任认定、行政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什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一定负有事故责任。
10道路交通事故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有哪些?
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是:负责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损害进行赔偿调解。
12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都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条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同时又指出其参照适用的主体是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这里,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协助勘察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但公安机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章,也不能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共同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也应受理,不得推诿。
13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其他事故应如何处理?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仅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和事件,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者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寻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损害赔偿发生分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车辆、伤亡人员和事故有关的物品、痕迹等所占有的路段或者地点的空间范畴。它的客观存在,是判定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依据,对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进而依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保护现场也是当事人的义务之一。
15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出意外,处于过分慌乱或抢救伤员等原因,未保护好现场,从而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也会加重自己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才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呢?
首先应在现场标记清楚停车位置,尽量保持车辆在肇事中的原始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尾灯),在制动拖印前置放警示标志牌,预防其他车辆对现场物证的碾压或再次发生碰车事故,然后迅速向警方报案。
其次是做好对车辆制动印迹的保护,正确的做法是从路面显示的制动轮拖印迹开始,用粉笔或砖头石块标记出左半中括号“〔”,印迹终点用右半中括号“〕”标示。如果事故车辆未移动,只标记制动印迹开始点即可。
三是对伤员倒卧方向位置及现场遗留物品的保护(伤者血迹、随身物品、汽车掉落漆片、灯罩碎片等),可用粉笔或石头砖块在伤员倒卧位置及遗留物品的边缘周围圈定下来,并必须标记清楚伤员倒卧路面的头脚位置。
此外,驾驶员在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时,还必须阻止围观群众进入现场,保护痕迹与物证完好如初。如遇雨雪天气,可用防雨篷布或其他防雨物品将现场遮盖起来,以便处理事故的交通民警正确地勘察取证。
16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处罚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虽然在大多数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是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必须符合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具有交通活动能力的人,并不受年龄、智力等的限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并不一定相同。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根据情况负赔偿责任。
17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当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有效地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侦察后,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和调查的事实及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综合分析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与作用的大小,作出定性、定量认定的一种具体活动。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