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4年1月份从民事审判庭调整到执行庭工作的,算算有18年了,下面,我从几个不同角度,谈谈这十几年工作的心得。
一是对待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执行法官要学会倾听。我有个习惯,就是在和当事人谈话时,如果这个当事人对案件有怨气、有意见,我就在和他谈话时,将他解不开的疙瘩记下来,让他发泄完了,再一点一点解释,一定要耐心倾听、解释,要让当事人知道败诉败在哪里,让当事人败得明白。
二是规范执行讲策略,找准案件切入点。每一个执行案件都有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关节点,一旦选准了这个切入点、关节点,对于整个案件的执行将会起到决定性作用。例如韩某申请执行女儿返还原物的案件,由于涉及家庭成员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韩某一直怨恨自己的女儿,坚持认为女儿具有履行能力,要求她一次性返还欠款。加上他受到儿子的影响,对女儿提出不能一次性履行的理由根本不予以理睬,多次来院催办。经调查,其女儿已经下岗待业,女婿的收入不仅要用来还房贷,还要承担家庭的正常开支,生活压力很大。女儿表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并愿意在老人需要帮助时,无条件地尽义务。但是,韩某坚持自己的意见,并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其女儿有房产的证明,要求法院采取措施。我看到这份证明材料后马上就产生了怀疑,被执行人是嫁到这个村的,而且是居民,不可能在该村有房,即使有房,也是在其丈夫名下,不可能在她名下。因此,我便带着这份证明到村里核实,结果发现这个证明是韩某儿子自己写好后,找村委会盖了个章就让韩某交到法院了。针对韩某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我们对村委会提出了批评,村委会表示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同时对韩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韩某自知理亏,加上女儿态度诚恳,最后同意女儿分期履行的意见,并表示不再反复。
通过办理类似案件,我有两点体会:其一,所有的案件都有一个切入点,要通过研究案情分析出这个切入点;其二,要针对案件的切入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以推动案件的进展。
三是尊重当地风俗,灵活变通执行。各地有各地的风俗习惯,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李某申请执行赵某排除妨碍案中,法院判决赵某将距李某北房前17米位于自家宅基地内的父母的坟墓迁出。迁坟迁址的案件实践中非常少,由于涉及当事人对逝世长辈的特殊情感因素,执行难度较大;况且被执行人赵某还坚持坟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并不妨碍其他人的利益,拒绝自动履行;加之,赵某的父母已经过世十多年了,棺木已经腐朽,整体迁移几乎不可能。但是,申请人李某坚持要求赵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坟义务。
我认为,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的可能,只能依法执行。但是如果冒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恐怕很难达到目的,而且还有可能会引起群众的不良反应。因此,我首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做双方思想工作上,同时争取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经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当地有一个不成文的习俗,迁移坟墓,只将遗骨迁移、不移棺木、挖的坟坑不能掩埋,这样做表示对先人的祭奠。而本案的申请人则极力要求将坟内的棺木移走,将坟地填平。经过我们的努力,申请人同意按照当地的习俗处理此案,不再坚持让赵某将遗骨棺木移走填平。为了配合法院执行,村里特意为赵某父母调整了一块新墓地。执行的当天,申请人李某表示说:“你们尽职尽责的工作让我知道,人不能光懂法,也要懂情、懂理,案子执行到此,我认为可以了。”
四是开拓思路,大胆执行。办案应当依靠经验,但过度依靠经验可能将自己的思维限制在旧有的框架内,影响执行效果。在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开拓思路,大胆尝试。某煤炭公司拖欠北京一公司货款的案件中,标的160万元。从前期的调查结果上看,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被执行人也没有找到。如果按照一般的办案思路,案件此时可能就无法继续执行下去。但是我从与申请人的谈话中了解到,该公司拥有通过火车皮运煤的资质。后来我们进一步调查到,这个公司是省里仅有的一家私企,在铁路局每年都能申请火车皮运输指标,经过探讨,我们认为,公司选择铁路运输煤炭属于自主经营权的一种体现,具体可以定性到订立合同权上,这种权利应该属于被执行人除不动产、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权的范畴,依法可以冻结。于是,我们向铁路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书发出后第三天被执行人就将法定给付义务履行完毕。这个案件最终执行的效果非常好,案子全部解决了,双方还握手言和。可见,办案的思路很重要,办案思路对了,案件效果就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