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上海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 2005年3月28日之前为乙方(上海某信息有限公司)制作展台,乙方截止 2005年3月28日累计欠付甲方账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整,针对这笔款项,乙方于 2005年3月28日向甲方制定了还款计划书,根据该还款计划书:从2005年4月起,乙方将根据该公司的资金情况,每月尽可能多的向甲方还款。还款计划书出具后,乙方以丙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帐户在 2006年1月23日向甲方支付了5000元,之后就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发现乙方于 2005年10月20日登记注销,金某、朱某是乙方的股东,金某、朱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这一情况,甲方以金某、朱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对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内档,了解到乙公司已经依法解散,但是乙公司的两名股东在公司注销时都签了保洁单,承诺乙公司的一切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审理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被告承诺在两个月内偿还欠款。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本案当中涉及“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问题”。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