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宏义。
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义诉被告叶安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宏义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本案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向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郭雪桔(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