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77-0481-6681

法释〔202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23

法释〔2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上一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异同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梳理与解读

相关文章:

最高法: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36.89元计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