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 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即日起,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6295元/年进行计算。
2022年度,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1元,全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641元。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行 业 | 2021年度 |
农、林、牧、渔业 | 71429元 |
采矿业 | 142301元 |
制造业 | 91047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0748元 |
建筑业 | 60880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79896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4584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8506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3337元 |
金融业 | 97446元 |
房地产业 | 59438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0688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2225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2855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5730元 |
教育 | 91871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91562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4989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1234元 |
1、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仅公布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2年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437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7194元/年进行计算。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6633元进行计算。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内蒙古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审判实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就全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二、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
四、本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五、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