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醉驾)案件的律师辩护要点
近年来,醉驾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数量之首,相对其他犯罪,因量刑较轻,裁量空间较少,一般处以拘役三个月以下居多,嫌疑人请律师辩护的在刑事案件中比例较低。但公职人员、特别是又一定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及罢免、开除等后续行政处罚,因此对律师辩护的需求极高。本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检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网及相关网站,对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例,总结以下辩护要点:
一、整体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唯一合法依据,其合法性应严格审查,该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排除合理怀疑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因此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如存在违法,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围绕该中心点:引出以下辩点:
1、 检材(血样)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
2、 检材的真实性、唯一性的合法性审查;
3、 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审查;
4、 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合法性审查。
二、 醉驾案件的办理方法
1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或者初查;2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面规范);3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面规范);4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法;5检材的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
2.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面)
基于抽取血样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为据)和自己的办案经历,辩护人办理醉驾案件可以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条等规定,对抽取血样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面)
在法律层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对抽取血样的技术层面也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具体的环节包括:采血方法、消毒剂、盛装容器、标识与封装、保管与送检。参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GB 19522-2010第5.3.1条和GA/T 1556-2019。
结合具体案例,辩护认认为抽取血样的合法性审查中容易发现问题的途径具体包括:
1、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 血样提取过程的视频
3、 送检和受理的登记表
另外,检材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也容易出现合法性问题。
三、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鉴定意见一直因其权威性、专业性,较少被刑事律师作为质证的重点。我们认为,在醉驾案件中,如果将非法鉴定意见排除,对醉驾案件才是最有效辩护
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经办案例,我们总结出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
1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2程序(受理程序和实施程序)违反有关规定;3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存疑;4意见的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残缺、鉴定人亲笔签名;5机构未经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鉴定能力存疑。6、鉴定人资质(具有毒物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亲自参与。
通过具体案例,在实践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辩护人在办案中对相关问题可以发表针对性地质证意见,排除非法证据,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