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龙晶河滨花园8号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呈忠,该公司陈旗颐养院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金隅时代城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嘉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林,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百胜,男,1962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百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中,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呈忠称,本案建设工程是由刘呈忠挂靠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进行施工的,其为实际的权利义务受让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刘呈忠借用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的施工资质与内蒙古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并由刘呈忠本人独立雇佣工人和进行施工,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相对性,刘呈忠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是本案权利义务相对方,应以其本人名义主张本案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5.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玲玲
审判员王?丽
人民陪审员安继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