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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撰写人员的其他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7

  一、要能草拟多样的涉外合同:

  要能写各种标的的合同,如以资金、技术、劳务、信息、运输等为标的的合同;

  要能写各种贸易方式的合同—不但会写单项贸易合同,也要会写包括多项贸易方式的合同,如包括商品购买、技术转 让、安装维修培训服务在内的整套设备进口合同。

  要能草拟符合各国法律要求的合同—较为复杂的英美法系的合同;较为简单的大陆法系的合同;有所差别的社会主义 法系的合同。

  二、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的形式:

  涉外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使用哪一种要看国家法律的规定。鉴于我国涉外经济法第七条规定涉外合 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达成的协议,也要签订确认书,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三、简化合同格式和内容:

  坚持使用书面合同的原则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合同格式和内容,简化的原则如下:

  贸易方式较简单的交易,可使用简便的表格式合同—将常用合同项目预先印成表格,然后把协商同意的内容逐项填入表中,送请对方核对签字;

  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商人签约,没必要使用英美法系合同前文中的订约缘由条款。比如,可将“This Agreement, made ... WHEREAS ... and WHEREAS ... 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 it is hereby agreed as follows:”的冗长文句简化为:“This Agreement is made ... It is mutually agreed as follows:”

  有了“签约地点”,一般可省去“适用法律”和“诉讼管辖”条款;

  “通知手续”和“完整条款”,若不是重要正式合同,可省略;

  已有双方合法代表亲笔签字,合同可以不再盖印;

  注意:合同的基本条款不能省略;不要因简化而忽略了合同的合法性、全面性、明确性和严密性。

  四、合同用词和用语的改革:

  与基础英语相比,合同的词语较复杂、繁冗、晦涩、难读。因此,国外,特别是美国要求法律文件的格式和语言应 当现代化的呼声愈来愈强烈。Robert E. Swindle早在美国1980年出版的The Business Communicator一书中就写到:" ... legal and quasilegal documents can and are being written in everyday language. Several leading companies are rewriting their legal forms voluntarily, and the State of New York recently passed a law requiring that businesses write consumer contracts in nontechnical language. Additionall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directed al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o write future regulations in what he termed plain English for a change."

  作为非英美发系的非英语国家,我们应该怎麽应对?Steven认为,万事都有个渐变的过程,长年累月沉淀下来的习惯不是一下就能改变的。所以我们首先还是应该先通晓传统的英语合同格式和用语,在精通的基础上,才能谈得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格式和用语方面的改革,否则,一切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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